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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2- 28 08: 43浏览次数:

会理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会理市发展和改革局
会理市公安局
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理生态环境局
会理市自然资源局
会理市应急管理局
会理市城市管理局
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理市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关于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引导和推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高质量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结合会理实际,现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再生资源是对原生资源的有效替代和有益补充,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资源安全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应对气候变化、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行业促进政策,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为行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活力。

(二)统筹推进,融合发展。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建立市、乡镇(街道)、社区(村)联动工作体系,强化区域合作、部门协作和产业上下游联动融合。

(三)问题导向,绿色发展。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底线、资源循环利用主线,强化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和数字赋能,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补齐基础设施、政策措施、等方面短板,建立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长效机制。

(四)创新驱动,集聚发展。强化创新引领推动作用,持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优化行业创新环境和创新体系,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推动行业差异化、集聚化发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职责

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等。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示范。   

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会理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属地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影响市容市貌、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利用自建房开展经营行为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规范管理要求

(一)登记、备案管理要求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需符合国土空间、城市等相关规划,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一般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一般项目)经营的,或者核定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项目不一致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应当先取得前置行政审批手续,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后置行政审批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审批手续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相关前、后置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4、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经营行为管理要求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市公安局。发现有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市公安局报告的,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有占道经营、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等现象,物品摆放做到整齐有序,如有违反,市城管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6、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会理生态环境局按职能职责履行)

(三)环保管理要求

会理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任部门:会理生态环境局)

(四)安全管理要求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内必须做到人货分离,生火做饭等生活场所要与存放货物区域做好防火分隔,严禁生产、存储、经营、生活混杂,防止出现安全隐患。要强化临时用火用电作业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回收的废纸、废塑料等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火源、严禁暴晒,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货物码放要整齐稳固并及时清运,按规定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严禁占用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堆放回收的再生资源。(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有使用气瓶行为的,应当遵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规程中明确指出:(1)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2)不得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闲置或废弃液化气瓶的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破坏性处理)必须由具备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气瓶使用者及气瓶的安全使用规范:氧气、乙炔瓶分开存放,间距不得小于5米;瓶体不得暴晒;乙炔瓶、氧气瓶中一定要留有余压;氧气瓶瓶口不能沾染或接触油脂类物质;气瓶搬运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滚动或碰撞;氧气瓶在与电焊同一作业现场使用时下部要绝缘;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气瓶放置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氧气瓶、乙炔瓶需定置摆放并且划线,使用黄线规格50mm。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有使用叉车行为的,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要求:(1)对其区域内使用场车的安全负责。(2)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3)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由使用登记地以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4)场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场车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5)按要求进行场车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若有在自建房转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用途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保障措施

(一)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本部门的相关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办理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等工作中要实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开展有条不紊。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要大力宣传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意义,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及再生资源行业从业者提高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会理市再生资源从业主体废旧金属回收登记台帐(模板)
          2.会理市再生资源从业主体环保达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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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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