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政策文件

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理市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7- 17 08: 56浏览次数:

《会理市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解读


会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会理市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理府发〔202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会理实际,市财政局拟定了《会理市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经二届市委第59次常委会及二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理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会理市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规范村(社区)财务行为,保护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理市各乡镇(街道)财务审核报账中心、村(社区)和村级财务代理记账机构。

第三条 村(社区)集体的资金、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所辖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报账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村(社区)财务审核报账中心(以下简称“报账中心”),业务上受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账中心设主任1名,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设总出纳1名,由乡镇(街道)指派担任;设代理会计1名,由代理记账机构派出,每个村(社区)设报账员1名。中心主任、总出纳人员确定后,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纪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报账中心职责、相关岗位职能职责,确保报账中心有效运转。

第七条 村级财务代理记账机构受市供销社领导,接受市纪监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监督指导,代理记账机构派出的村级财务代理会计,接受乡镇(街道)管理,考核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镇(街道)和代理会计为村(社区)财务收支计划、“一事一议”、重大经济活动的确定及招投标采购提供政策依据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村(社区)报账员原则上由文书或常职干部兼任,报账员负责村(社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等,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报账中心结账、报账。

第十条 报账员建议人选需由村(社区)讨论通过,配备的报账员名单需书面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一条 总出纳、代理会计、报账员进行调整或变动时,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村(社区)负责人、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乡镇(街道)派员监督交接并完善手续,代理会计交接时派出人员代理记账机构也应一同参加。

第三章 村(社区)财务审核报账中心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报账中心职责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村(社区)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

(三)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四)指导村(社区)报账员工作,并组织业务培训;

(五)负责报账中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报账中心主任的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积极推进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工作;

(二)具体指导村(社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组织协调报账中心工作,确保会计工作正常运行;

(四)监督指导村(社区)的财务收支、投资和经营决策等活动;

(五)实施会计监督,对挪用、截留、贪污村(社区)集体资产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报告;

(六)定期组织报账中心会计人员、村(社区)报账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帮助其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会计知识水平以及工作能力;

(七)负责协调财政、农业、民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工作关系,为报账中心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 代理会计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村(社区)资金使用,积极推进民主管理、财务公开;

(二)熟悉村(社区)的经济业务情况,运用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与分析;

(三)配合报账中心主任和出纳人员做好财务工作;

(四)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项支出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做到手续完备,数据真实完整,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五)及时清理核对往来账目,参与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及时登记未了会计事项,做好账务处理;

(六)监督村(社区)的财务收支、投资和经营决策等活动;

(七)编制、审核村(社区)的财务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做好财务分析,并及时提供村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八)根据需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报账员核对村(社区)账务,并于每月15日前编制上月会计报表,随时提供村(社区)、报账中心等相关单位需要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

(九)每月按时将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装订归档。每半年与乡镇(街道)进行一次会计档案的移交。

(十)指导、监督村(社区)报账员的工作;

(十一)办理其他的会计事项。

第十五条 总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二)对报账员递交的原始凭证,首先检查是否符合票据的使用要求,然后检查手续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办理收付款业务,不得推托、积压。收付款完毕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清晰的“收讫”、“付讫”戳记,以示该业务办理完毕;

(三)负责收支等有关结算业务;

(四)负责管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已经办理收付款经济业务的收付凭证,逐日逐笔规范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定期与报账员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报告处理;

(五)月末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账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

(六)定期与村(社区)报账员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和余额情况,若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七)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装订归档。

第十六条 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按照村(社区)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执行村(社区)经费审批报销制度;

(三)负责办理村(社区)经费支出业务,办理各项收入的收取、解缴、往来款项的结算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村(社区)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等工作;

(五)负责保管、使用本村(社区)备用金。并对备用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转存、挪用、私借备用金,保证备用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在受理报账业务后,应及时到中报账心办理报账手续。

(六)负责村(社区)财产物资的管理。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发生财产物资处置、报废等变动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与报账中心核对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七)负责村(社区)债权债务管理,登记往来明细账,定期清理核对债权债务;

(八)负责登记财产物资明细账(包括土地台账和土地补偿收支台账)等有关明细账;

(九)负责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十)及时与报账中心核对业务,按时取得报表一式三份传递给村(社区)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一份返报账中心,一份送市农业农村局,村(社区)留存一份;

(十一)负责村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会理市村(社区)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根据《中共会理县委组织部 会理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薪酬待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的通知》(会组通〔2021〕27号)中“会理县村(社区)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安排表”的资金分配情况,原则上用于村级日常办公运转的支出不超过该村(社区)资金总额的30%,其余部分用于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经费。

第十七条 村(社区)日常办公经费

(一)执行标准

村(社区)办公经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是基层组织活动开支经费不突破村级办公费总额的20%;二是日常运转开支经费不突破村级办公费总额的70%;三是其他开支不超过村级办公费总额的10%,村(社区)不得挤占任何项目资金用于村级办公经费。

(二)开支标准

1. 基层组织活动开支。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活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激励创先争优,走访慰问,群团活动,组织活动场所维护等。

2. 日常办公运转。主要包括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订阅党刊、报刊、学习材料等维持村(社区)正常运转以及村(社区)监督委员会等其他形式村务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支出。村(社区)不能支出接待费和个人通讯补助。

(三)报账要求

1.办公用品购置。购买办公用品及有关用品,应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印章、经办人等齐全的正式发票,并附明细清单。实物购入后,要按规定办理验收签字手续。

2.车辆燃油费。村(社区)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车辆燃油费,应提供正式发票并写明具体事由;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应注明租车具体事由、时间、参与人员等要素,并提供租用车车牌号及对应的票据报销。

3.工作误餐开支。人均不超过20元/天,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若在营利性餐饮店内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必须具备正式发票和就餐人员名单、菜单。若在村民家中发生的费用,报账时必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两个以上经办人员签字的食材购买清单明细。报销会议餐费的还需提供会议记录复印件。工作误餐报销必须一次一结。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运行经费

(一)使用范围

1.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项目类的运行维护。包括村内户外道路、水利、供水、供电、通讯、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农村垃圾、污水集中处理,农村客运、邮政、园林绿化等。

2.农业生产服务类项目的运行维护。包括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用生产资料供应、农业信息化、种养业良种服务、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农村防灾减灾、农村金融服务等。

3.农村生活服务类项目的运行维护。包括广播电视“村村通”、电影放映服务、报刊图书阅览服务、文体及健身活动、文艺演出和展览服务等。

4.农村社会管理类项目的运行维护。包括农村治安保卫、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政策宣传、法律咨询和援助,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建筑物建设管理,农村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保障等。

(二)报账要求

公共服务运行报账要求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基〔2021〕7号)和《四川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手册》所需资料进行报账,主要有年初实施方案计划、调整方案、意见征求表、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合同(协议)、施工前后照片、验收资料、公示照片、原始发票等。

第十九条 村(社区)工程类项目经费

(一)财政项目资金和自有项目资金工程项目经费报账要求按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报账。报账需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年初实施方案计划、调整方案、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合同(协议)、施工前后照片、验收报告及结算书、公示照片、正式发票、备案函或财评报告等。工程报账流程: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提供招标会议记录、工程合同、正式票据(村民筹资筹劳款不需提供正式发票)、备案函或评审报告;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正式发票;支付工程尾款时,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正式发票、验收报告、决算或结算清单、施工前后对比照、公示照片。

(二)村集体用自有(结余)资金采购设备或修建(维修)工程项目需向乡镇(街道)报告。

第二十条 其他经费。

(一)项目协调及工作经费严格按项目工作方案开支,其他工作经费严格按相关工作要求进行开支。

(二)项目协调及工作经费中有政策依据可发放到村(社区)干部务工补助、补贴或调剂用于工程性开支的,应由乡镇(街道)项目分管领导和报账中心主任共同审核签章;用于工作性开支的由村(社区)按办公经费审签程序办理。

(三)临时应急开支(处突维稳、抢险、灾害等),需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先行垫付开支,事后完善手续、资料。

第五章 收支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村(社区)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包村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同时明确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计划内重大开支事项和计划外支出须报乡镇(街道)审核把关;单笔开支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村民小组资金纳入村级监管。

第六章 收支结报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财务实行每月结报一次。结账单须经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三条 每张报账单据需由经手人、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审核,相关审批人员签字审批,按程序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每次结报的票据须经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初审后,交报账中心总出纳处审核上传系统。审核合格的由代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还村(社区)报账员完善相关手续后,重新审核结账。

第二十四条 支出票据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财政或报账中心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除外,专用票据参考模板见附件2)。对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票据或不合理的开支,报账中心有权拒绝支付,代理会计不得结账做账。

第二十五条 各村(社区)当月收入、支出要当月审核,及时入账。票据填制须符合下列要求: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写规范,确保证票据正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真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非报账员因公务确需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及时向报账员结清,最长不超过3天。

第二十七条 收入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最长不超过3天。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的各项收入及代收款项,一律使用报账中心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的收款收据。村(社区)集体所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存入银行并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二十九条 所有支出原则上通过转账支付,超过1000元的不允许现金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用现金支付的,由村(社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备用金具体数额,经报账中心核定批准后,由报账员向报账中心领取并负责保管和及时报销。

第三十条 村(社区)只能开设1个银行基本账户,通过基本账户办理村(社区)资金的收支业务及往来款项的结算。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报账员按月与银行核对存款,对账单报报账中心。报账中心按月与村(社区)核对账款。

第八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审批、备案制度,坚持审批的不保管、保管的不审批,明确专人管理印章,对用章事由、用章次数、用章人和经办人等逐项登记。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社区)印章交接管理。村(社区)负责人变动,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社区)及时调整负责人印章;报账员在变动决定宣布之日起变更金融机构印章,期间严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规范村(社区)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落实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定期盘点核对资金、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村(社区)资产的更新、购置、报废等,须经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报乡镇(街道)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村(社区)应加强对各类权益合同(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票据种类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各类正规发票;

(二)银行收支票据

(三)由财政或报账中心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参考模板见附件2)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各类票据(结报前)由报账员负责保管。总出纳应对相关票据建立备查登记簿。

第四十条 专用票据统一由报账员到报账中心领取,每次一般限领1本,实行验旧换新制度。报账中心设立登记簿,用完核销。

第四十一条 专用票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剪角作废。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建立村(社区)财务档案室,实行一村(社区)一柜,集中保管,村(社区)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合同及协议,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交接清单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整理归档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会计年(月)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好财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村(社区)建立财务档案专柜,对财务公开公示资料、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档案查(借)阅制度。除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求查(借)阅会计档案的,须出具相关证明、经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同意(纪检、检察院、审计、财政、公安执勤执法部门等因工作需要除外),并以书面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四十六条 财务档案应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保存,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册,报乡镇(街道)批准,并派员同村(社区)负责人、财会人员、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一起监督执行,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二章 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村(社区)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村(社区)监督委员会按照民主理财程序,对村(社区)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定期开展监督活动。对村(社区)的收支票据逐笔审核。对符合制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的凭证加盖财务监督章。

第四十九条 村(社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村(居)民理财小组会议,一般账务按规定格式和程序进行定期公开,重大经济事项和各类工程及其需要公开的事项、专项资金使用要及时公开。财务收支做到逐项逐笔公开。

第五十条 村(居)民对村(社区)财务有质疑的,可委托村(社区)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对审查结果有异议,要求全面清查账务的,须提请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章 审计检查

第五十一条 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乡镇(街道)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社区)财务进行审计检查;社会中介性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对资金、资产管理、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十二条 审计监督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村(社区)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两年。


附件:1. 会理市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流程图

           2. 村(社区)票据参考模板

           3. 报账要求(参考)   


会理府发〔2023〕23号附件.docx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