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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 2024- 02- 06 08: 44浏览次数:

《会理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政策解读


会理市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会理府规〔2023〕6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段: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司乘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宗教、祭祀、煨桑、旅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春节期间,在各乡镇、街道规定的时间及划定的安全区域内按照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除外)。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 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0834)5858119。

本令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


会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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